温岭杀医案被告自称没精神病 检方建议维持死刑

2014年03月26日15:17  人民网 收藏本文

  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 (李楠楠)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博“之江天平”消息,今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杀医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中,被告人连恩青称“我认为自己没有精神疾病和所谓的空鼻症。本案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对我鉴定为疑病症状与事实不符,我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我愿意接受法律对我应有的惩罚。我知道自己所犯的是什么罪行及即将面临的结果。案发后对我所作的各种鉴定并非公正客观的,一审对我的审判也有失公正。”

  检方认为,关于疑病症和疑病妄想。两者均属精神类障碍,连恩青经法定机构鉴定为疑病症,说明其实有一定的精神障碍的,具有一定攻击性。但是从精神医学标准看,只有强烈的强迫症状才能减轻其罪责,而本案属于一般症状,不应作为减轻刑责的依据。检方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开庭中,被告人、辩护人、出庭的检察员围绕医院在对连恩青的鼻子手术以及在接待连恩青投诉和后续处理中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手术后出现的症状是患疑病症还是空鼻症,被告人作案时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应当对被告人重新进行精神病鉴定,对被告人是否应当从轻处罚等问题,展开了辩论。因案情重大,本案择期宣判。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它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上午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1死2伤。经司法鉴定,连恩青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SN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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